一、消防行政處罰陳述權、申辯權行使的法律支持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共五類處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本司就這一過程提供技術鑒別基礎上的法律支持。
二、消防行政復議過程中的法律支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消防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行政活動,稱消防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消防行政復議:
1.對警告、罰款、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消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公安消防機構沒有依法辦理的。
4.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公安消防機構沒有依法履行的。
5.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不屬于消防行政復議范圍的情形:
1.對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不服的。
2.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不服的。
3.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等不服的。
本司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持。
三、消防行政訴訟法律支持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本司對訴訟當事人在消防行政訴訟過程中涉及到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問題提供支持。
四、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咨詢
立足多年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研究和應用理解,本司為客戶提供完整的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查詢、驗證,在此基礎上,就其嚴格的適用范圍、適用法律程序等為客戶進行解答并給與具體業務的指導。
本司與律師事務所有戰略協作關系,上述業務的具體開展,均以與律師事務所合作方式完成。律師事務所起主導作用,本司負責具體技術業務的支持。